夫妻忠誠協議或條款的效力
作者:未知 來源:互聯網 時間:2026-04-28
在婚姻里,很多人會用一份夫妻忠誠協議尋求安全感——約定好彼此不能出軌,一旦違反,就必須凈身出戶、賠償損失,甚至放棄孩子撫養權。
可這份簽滿承諾的協議,真的能在關鍵時刻保駕護航嗎?在北京地區,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態度到底是什么?
法院的態度主要為:
夫妻忠誠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,不能直接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;
當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限制,若一方自愿履行后反悔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
一、什么是夫妻忠誠協議?
簡單來說,夫妻忠誠協議,是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后,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忠誠約定——核心是保證婚姻存續期間彼此保持忠誠——通常特指不發生婚外性行為,若一方違反該義務,需承擔相應責任,常見約定包括:
-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;
-放棄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,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凈身出戶;
-放棄孩子的撫養權。
二、實踐中簽訂忠誠協議的場景
1.婚姻出現危機時,當一方發現對方有曖昧、出軌等行為,為了維系婚姻、懲罰過錯方,同時給對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,雙方會簽訂忠誠協議,明確過錯方的責任。
2.提前防范,增強婚姻信任?;榍盎蚧楹鬄樵鰪娦湃?、防止一方背叛,在財產約定中附加忠誠條款,約定背叛方凈身出戶或放棄財產。
三、核心疑問:忠誠協議到底有效嗎?
對于放棄撫養權的條款法院認為無效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曾經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形成意見,認為對于夫妻間忠誠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的內容,法院應認定無效。
對于財產約定的效力北京地區法院普遍認為,夫妻忠誠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,不能直接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,是否履行全憑當事人自愿,自愿履行后反悔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
1.夫妻忠誠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,不能直接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。
案例一:陳某等與王某分家析產糾紛
法院認為:本案中,根據《房產協議》的約定,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一方感情背叛則凈身出戶內容,系以夫妻關系身份為前提,基于夫妻忠誠協議的身份性,雖以合同形式存在,但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發生,不屬于合同編意義上的合同,故不宜納入合同編財產關系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四條之規定,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已經受理的,裁定駁回起訴。
據此,夫妻忠誠協議實質屬于情感道德范疇,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。當事人依據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已經履行了賠償等義務而反悔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當事人依據夫妻忠誠協議要求賠償或承擔違約責任的,同樣亦不能通過訴訟方式強制予以履行,是否履行全憑當事人自愿。夫妻一方以對方違反協議約定提起訴訟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已經受理的,應裁定駁回起訴。故雙方雖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,但應建立在雙方誠信自愿履行基礎之上,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約束力,故不能通過外在法律的強制手段予以解決。綜上所述,王某基于《房產協議》主張分割涉訴×號宅院內房屋份額,缺乏法律依據,一審法院不予支持。
案例二:李某與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
法院認為:“該《協議書》實為夫妻忠誠協議,夫妻忠誠協議實質屬于情感道德范疇,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,當事人依據夫妻忠誠協議要求賠償或承擔違約責任的,不應通過訴訟方式強制予以履行,故本院對王某主張房屋份額應100%歸屬于其的請求不予支持。”
2.一方自愿履行,法院不干涉,如果一方履行完畢后,不能反悔撤銷。
案例三:吳某1與楊某1贈與合同糾紛
法院認為:“吳某1為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口頭贈與協議,向法院提交了錄音證據,該錄音證據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贈與協議,且綜合本案案情來看,雖然吳某1否認其出軌,但法院生效判決已經認定了吳某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與婚外其他異性存在曖昧行為。故楊某1主張雙方之間不存在贈與協議,變更登記行為系履行忠誠協議亦有可信性。現吳某1要求撤銷贈與協議,并要求楊某1返還贈與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。”
需要注意的是,忠誠協議雖然無法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,但是忠誠協議確定的一方過錯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。
婚姻的安全感,從來不是一紙協議能完全賦予的。理性看待忠誠協議的效力邊界,把它當作信任的見證、過錯的憑證,而非絕對的財產分割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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